第九条

有效

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区域开发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称的开发区,是指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集中发展工业的区域、物流园区和农业示范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