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有效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是所在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已有相应规划并且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