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规划草案时,应当包含下列文件: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规划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说明;

(三)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还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