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六条有效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规划草案时,应当包含下列文件:(一)环境影响报告书;(二)规划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说明;(三)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还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