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公众和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