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三条有效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依法从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参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家不得作为该审查小组的成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