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