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有效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的功能定位、规模、适用期限以及规划范围等作调整的,应当对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或者修正。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补充或者修正的,应当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组织审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