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