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