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