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