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血液酒精浓度在每100毫升20毫克以上,不足每100毫升40毫克的,处1000元罚款;(二)血液酒精浓度在每100毫升40毫克以上,不足每100毫升60毫克的,处1500元罚款;(三)血液酒精浓度在每100毫升60毫克以上,不足每100毫升80毫克的,处2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