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血液酒精浓度在每100毫升20毫克以上,不足每100毫升40毫克的,处1000元罚款;
(二)血液酒精浓度在每100毫升40毫克以上,不足每100毫升60毫克的,处1500元罚款;
(三)血液酒精浓度在每100毫升60毫克以上,不足每100毫升80毫克的,处2000元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