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右方道路的来车直行,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二)右方道路的来车转弯,本道车也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三)右方道路的来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