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普通道路上提前100米至50米开启转向灯,在高速公路上提前150米至100米开启转向灯;

(二)不得一次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三)同方向行驶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中间车道变更时,右侧车道的车辆让左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