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