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Chapter 3 交通技术监控Article 24In force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9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