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