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