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