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告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