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有效对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告送达或者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违法建设所有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