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进行督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