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