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