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三条有效各类园区、开发区、城市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布局,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实施规划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