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