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