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总体规划修改后,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调整的;

(二)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建设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需要修改的;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