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修改的法定程序:(一)总体规划修改后,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调整的;(二)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三)建设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需要修改的;(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评估确需修改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