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由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论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