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城镇体系规划每五年评估一次,城市、镇总体规划每二年评估一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