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答复。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