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监控系统,对检测过程实施全程监控,并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传输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和防治情况。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