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决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