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过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暂扣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排气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还机动车行驶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