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维修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控制系统,使在用机动车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