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核发条件、程序、时效等执行国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随车携带。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