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过期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周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同步。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