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公安等部门,油气企业、新闻媒体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油气田治安保卫法制宣传教育和相关知识的普及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