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油气田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油气田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实行油气田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