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田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有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油气企业开展油气田治安保卫工作,对本社区或者本村(屯)内发生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