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第十七条有效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明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人员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