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第十六条有效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鼓励实名举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