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第十八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投诉,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