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投诉,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