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六十一条有效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节能管理新模式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