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六十二条有效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具有资质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