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防沙治沙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防沙治沙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市、县 ( 含县级市、区,下同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草原、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