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沙治沙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的年度防沙治沙任务,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标任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