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沙治沙条例/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与开发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从事营利性防沙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沙化土地使用权,并签订治理协议,按照批准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从事营利性防沙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在治理任务完成后,经县级以上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并可以自主经营、开发利用,依法继承、转让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