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服务,依法保护土地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安排治理区内农牧民的生产生活。

从事公益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