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沙治沙条例/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与开发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以捐资、投劳、参股、合作等形式开展防沙治沙活动。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金融部门应当给予信贷支持。单位和个人在沙化土地上造林绿化的,均可享受国家和省相关造林绿化资金补助政策。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