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以捐资、投劳、参股、合作等形式开展防沙治沙活动。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金融部门应当给予信贷支持。

单位和个人在沙化土地上造林绿化的,均可享受国家和省相关造林绿化资金补助政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