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沙治沙条例/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与开发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城镇、村庄、厂矿、部队营区、国防工业基地、农林牧渔场经营区、水库周围和铁路、公路、河流及水渠两侧的沙化土地,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分别由责任单位负责,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治理责任书进行治理。责任单位没有能力进行治理的,可以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并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沙化土地治理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