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沼气、风能、太阳能等能源,减轻沙区生产、生活用能对植被资源的依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