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规模化户用沼气池、秸秆气化集中供气、集约化养殖场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资质,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并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